今天是本會期委員會的首次質詢,💁♂️文瑞即針對內政部上周通過「#土地法第219之1條」的修正草案提出質詢。
該草案👉主要是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規範合理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以達到保障土地被徵收後該原所有權人的權益。
然而,剛出爐的草案卻疏漏「土地徵收條例」的相關規範。雖其立意良善,但容易導致民眾的所有地被徵收後,法規適用上的困擾,於是文瑞要求內政部,務必通盤調整相關措施,且要在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及行政量能之間,作出完美的平衡,才能獲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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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 ... <看更多>
土地法第219之1條 在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土地法增訂第219條之1條文 的相關結果
本案係因司法院107年5月發布釋字第763號解釋,以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僅規定收回權時效起算點,而未規定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 ... ... <看更多>
土地法第219之1條 在 土地法§219-1-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 ... ... <看更多>